《立法原则有哪些》由白话文精心整编,希望在【立法原则】的写作上带给您相应的帮助与启发。
一、立法的原则是什么一、立法的原则是什么1、科学立法原则
科学立法,即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立法原则,具体而言,科学立法原则要求;立法从现实国情出发、立法必须反映客观规律。
总之,建设法治中国,必须科学立法,科学立法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前提。
2、法制统一原则
在我国该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是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体现出来的。
3、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的立法原则,也可以称之为“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原则”。从根本上说,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实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使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和群众参与相结合。
4、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5、地方立法还应该坚持与宪法和法律不相抵触原则、坚持具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原则、坚持增强可操作性原则。
二、立法机关具体是哪个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及法律的机关。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立法方面的主要职权是:解释宪法、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的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法规;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②泛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国家立法权以外,根据现行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享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的权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可以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发布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民族自治区和自治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二、我国基本立法原则是什么一、我国基本立法原则是什么
中国立法基本原则有四项:一是宪法原则,二是法治原则,三是民主原则,四是科学原则。
二、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
(一)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二)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四)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由此可
三、立法法属于宪法性法律吗
《立法法》属于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有三个特点: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同于宪法惯例;它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根本问题,但不是根本问题的全部,只是某一个或某一方面的根本问题;最后,它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程序与宪法以外的其它法律相同,没有特别要求。
四、立法法和宪法之间的关系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处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其他所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都是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制定的。
2、由于宪法地位的特殊性,它不可能对所有法律做具体的、详细的规定,只能对最原则、最基础的一些内容进行规定。
3、我国宪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宪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不够具体、不够明确,导致有些法规、规章与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冲突;有些法规、规章的质量不高,存在着起草和制定过程中片面强化、扩大部门的权力,为本部门、本系统带来不应当有的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处罚权;有的还超越职权,擅自解释法律、法规,或者各搞各的规章。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严重地影响了正确执法。
三、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宪法原则。
宪法是万法之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是综合性地规定诸如国家性质、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国家政权的总任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这些带根本性、全局性的关系或事项的根本大法。
其他所有法律、法规,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以宪法作为立法依据或基础,或是不得同宪法或宪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法治原则。
在中国,立法法正式确立了立法的法治原则,这就是:“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民主原则
在立法权方面,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他法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在立法过程中,既要保障群众能有效地参与立法,也要加强专门机关的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专门机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的作用。
4、科学原则
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实现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现代立法应当是科学活动。立法遵循科学原则,有助于提升立法质量和产生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在立法中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 www.haozuowen.net 法效益。
二、我国立法应坚持哪些指导思想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2、坚持党的领导
3、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4、坚持服从并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
5、坚持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三、我国立法现状仍存在的问题有哪些1、立法决策和制定过程通常表现为由上而下,过多体现党政组织和上级意志,与主权在民的立法民主精神相违背。
无论法律,还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制定过程都过多体现了 �权力与责任由此可
1.法治原则
立法的法治原则要求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精神;立法活动都要有法律根据,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立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2.民主原则
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
3.科学原则
立法应当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在规律;应十分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
二、立法原则的基本要求1、科学性原则。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要为国家、社会以及普通公民确立一种合理的组织结构,一种规范的行为模式,一种正确的价值选择,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2、适时性原则。即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创制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适时性原则建立的依据,是由法律本身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
3、民主化原则。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贯彻民主化的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自身的价值外,还对其他的一些法的价值诸如平等、资源、自理、自由、契约乃至法治等都奠定一个基础性的条件和保证。
4、合宪性原则,即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必须同宪法相符合,包括职权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程序的合宪性等等。
三、基本社会保障立法原则是什么(一)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原则和享受的利益,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社会保险关系实质上就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就公民个人来讲,当其符合法定条件而取得社会保险金时,他居于权利主体的地位;而取得社会保险待遇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社会保险费,在这时,个人则处于义务主体的地位。
(二)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原则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是保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人的需求是多层次的,但对衣、食、住的需求是最基本的。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情况来看,社会保险所能满足的也主要是这一层次的需求。这一方面受制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待遇标准过高可能带来的副作用。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行,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但如果社会保险的标准过高,就极易导致效率的损失。
(三)普遍性原则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其目的是将社会保险制度尽可能多的扩及到所有公民。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赋予广大劳动者以获得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事实上,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安全制度,只有尽可能地扩大保险范围,才能充分发挥作用。《社会保险法》把所有劳动者都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确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框架。
就目前来看,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碎片化”较为严重,社会保险制度对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保障覆盖面仍较低,社会保险制度在城乡之间仍有较大差别,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民基本社会保障权的平等。虽然《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路径,但我们仍要看到,社会保障覆盖的不平衡,人为地造成了中国公民实现的社会保障权的不平等,从而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
为了让公民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笔者认为:一是在思想上转变观念,要认识到社会保障不仅仅是“稳定器”、“安全网”、更是保障人权的有效措施,是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途径。社会保障的定位应该是“人本位”或“权利本位”。二是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机制,建立起权利义务明确的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 三是要加快对社会保障的各项内容的完善与建设,特别要重视农民、农民工等群体、城乡间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尽快完善与我国国情、经济水平相适应,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四是应建立完善的基本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制度。可以在人民法院设立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使公民在其社会保障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五是促进中国社会保险立法与国际接轨。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国际劳工公约完善社会保险立法,以达到协调劳动关系和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目的。
五、立法的原则是什么法律常识: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在制定立法的时候应当体现以下的原则:依法立法的原则、民主立法的原则以及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具体来说,首先立法活动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其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最后,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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